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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环路上酒驾 将受更严重处罚

2014-01-02 00:00:00 来源:太原新闻网 点击 评论


        日前,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标志着对于酒后驾驶的严厉打击又出“重典”.其中,“醉驾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驾中的8种情形还将从严”“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驾驶人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等细节颇为引人注意。


  


        2014年1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意见》的内容进行了详解。


  


        小区里醉驾也是犯罪


  


        太原市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副大队长杜晓峰告诉记者,《意见》中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概念进行了认定,明确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各种“妙招”都不灵了


  


        此前,网上曾广为流传一个“对付酒驾”的办法,就是“喝酒开车,遇到交警时,下车当着警察面灌一大口酒再离开”.还有些人在呼气检测之后,便找机会离开,拒不接受抽血检查,以此逃避处罚。


  


        杜晓峰告诉记者,随着《意见》出台,这些所谓的“妙招”今后都不灵了。《意见》中提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而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驾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驾的依据。


  


        中环路上醉驾将从重处罚


  


        为体现从严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还规定了8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这8种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此,杜晓峰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驾将会从重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在太原市内,在滨河东西路、机场大道、四条中环路上醉驾,将比在其他道路上醉驾受到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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