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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 10月15起执行

2015-10-12 00:00:00 来源:太原日报 点击 评论

  10月10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省决定在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的同时,一并降低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标准,自10月15日起执行。

  房屋交易手续费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从10月15日起,我省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为:住宅类新建商品房转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转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上述费用均由转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住宅类存量房转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非住宅类存量房转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上述费用交易双方各一半。住宅类房屋租赁每套100元;非住宅类房屋租赁,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100元,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每宗200元,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的每宗3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400元,上述费用由出租人交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按照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文章由优居网编辑李瑞萍—Y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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