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初审后,《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删减调整了部分条款,增加不少新内容 (条例详见“山西人大”网)。今日,省人大公布该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减少城市改造中矛盾的产生,使被征收者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如果您对该条例草案的内容有建议,或您对房屋拆迁等内容有建议或想法,都可向省人大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8月20日前,可将所提意见发送电子信件至sxrdfzw@sohu.com,或者寄送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信封上请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条例草案部分内容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有装修、转让、出租、析产、抵押、典当、户口迁入等行为的,对不当增加费用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户数比例,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户数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四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其他费用。
针对有些地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多年不变的现象,草案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制定,每两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