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6 周五 晴 迎泽区法院
房产证、银行卡等重要证照,最好不要轻易借给他人。
案件比较特殊,可以称之为太原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通俗地说,就是欠债不还,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偿债。
案件发生在两年前。当年6月9日,某银行与马某、薛某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借款100万元给马、薛二人,借款最长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以闫某名下一套房屋为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如借款人未如约还款,银行有权就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优先受偿。双方还就抵押房屋办理了他项权登记。
此后,马某、薛某未按期全部偿还借款,累计欠本息94万余元。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闫某的房屋,以抵偿欠款。庭审中,产权人闫某辩称,马某帮他办贷款时借用他的房产证。闫某还说,他并未给马、薛二人提供过担保,也未办理过他项权的登记手续。闫某说,抵押合同第7页的签字是他本人的,但此页签名和之前的合同没有任何关联,是“移花接木”;合同中抵押谈话记录上的签字也不是他的,系伪造。
法庭审查认为,闫某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应先对借款合同、附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借款抵押过程进行综合审理才能认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在以上合同未经诉讼程序认定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使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故驳回银行的申请,银行可提出起诉。
统筹:田斌 责任编辑:鲍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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