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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购房套数认定”和“商转公” 我市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

2024-02-06 10:49:05 来源:太原日报 点击 评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政策的系列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促消费政策落地见效,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缓解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进一步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资金保障,2月2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4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调整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通知》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调整为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购房地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和在全国范围内有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二套房政策执行。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购买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和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购买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发放贷款。

 

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公积金装修贷款不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之内。


在太原市六城区购房的,以六城区房屋套数认定;在“三县一市”和铁路沿线市(县)购房的,以购房市(县)房屋套数认定。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其房产记录由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取得,“三县一市”、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其提供其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书面房产查询结果;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职工个人征信报告等有关渠道取得。


需要提醒的是,缴存职工办理贷款时需同时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放宽“商转公”时间限制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于2024年3月1日以前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我市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本套房产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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